台北市政府要怎麼告洪健益?

這兩天吵得很兇的「台北市政府台北市議員洪健益闖入貓纜」事件,我實在看不懂台北市政府到底要依照哪一條法律來告洪健益。



那個台北市主規法委葉慶元,你所謂的侵入建築物罪,我想應該是指刑法第306條吧?
無故侵入他人住宅、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。
無故隱匿其內,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,亦同。


第一、如果要適用這條法律的話,我想你應該是說,貓纜是「他人」建築。至於「他」的解釋,適用於國小學童及教師的教育部國語小字典說明得很清楚:

「你、我以外的第三人」!

貓纜是大眾運輸系統,既然是大眾當然就是包括你我在內,因此貓纜不是他人建築物,而是你我的建築。

第二、洪健益是台北市民(老闆)選出來的市議員(主管),目的是要監督台北市政府(員工)有沒有好好把我們繳交的稅金(老闆的錢)用在刀口上。貓纜是用我們市民的稅金(老闆的錢)蓋的建築,所以領我們稅金(領老闆的錢)的市議員(主管)替市民(老闆)去檢查台北市政府(員工)蓋的貓纜,是天經地義的事情。

第三、「為自己的助理多著想一下」,怎麼聽起來像是動不了議員,只好動助理的感覺。對了!我只是說「聽起來」的「感覺」而已喔!如果你們要用「如果讓你有不蘇湖的感覺,我願意道歉」的話,我可以接受的啦!


再來!



那個台北市主規法委葉慶元,「文宣」這兩個字,我又幫你查了字典,不過因為給小學生用的小字典只能查一個字,這次我就幫你查了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

「各黨加強文宣工作」!

啊!搞錯了,應該是「文字宣傳」才對!換句話說,就是書面的宣傳品:

「為達宣傳目的的物品」!

貓纜的宣傳的對象,應該是有可能搭乘貓纜的民眾吧?所以只要是放在公開場和的文宣品,任何人都可以拿吧?如果你是還沒公開的新版文宣被拿走,你要說這是竊盜還有一點說得過去,舊的文宣都公開那麼久了,發不完放在那邊接灰塵,還不如拿來墊便當。


台北市政府,多做一點功課好嗎?賣個亂啊啦!



(感謝貓主席提供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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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omments

  1. 怎麼告?
    對了!
    法院是哪一黨開的?恐怖ㄛ~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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