又是一條中看不中用的規定

新聞:考績法增訂11項 性騷擾將吃大丙

其中這段說明:
『以下狀況若經查證屬實,也將被評為丙等,包括對他人性騷擾、挑撥離間、不聽指揮、積延公務、洩露公務機密、違反行政中立等有關法令公務員禁止規定。』


性騷擾他人的人,一定是掌握權力者才會做的事情,我從來沒聽過下位者敢對上位者性騷擾的。
再不然就是這個人有靠山,有人可以罩他,所以他有恃無恐。

性騷擾畢竟是一個醜聞,有權力有靠山的紅人vs沒權力只能被騷擾的小職員,你說頂頭上司會幫誰搓湯圓?協調不成還可以反控對方「挑撥離間、不聽指揮」勒!幹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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