台灣唯一活路,在於鳥籠公投法!

根據 鳥籠公投法第 10 條

公民投票案提案人人數,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、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千分之五以上。

根據 鳥籠公投法第 30 條

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,投票人數達全國、直轄市、縣 (市) 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,且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,即為通過。
投票人數不足前項規定數額或未有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,均為否決。


台灣目前唯一的活路,就是公民連署,舉辦鳥籠公投。按照國民黨跟藍丁丁的思考邏輯:『民進黨會利用公投亂大選,加上公民投票是一個浪費人民納稅人錢的活動,而且公投議題是一個無聊的題目,我們不屑與政客起舞,所以不會去投票。』

等到公投成案以後,獨派選民都不要去領票,公投案自動否決。


國會已經四分之三掌握在國民黨手中,往後國會中再也沒有任何力量可以制衡國民黨,因此台灣唯一的出路就是鳥籠公投,逆向操作、以小博大,只要全國一百萬人不到,就可以否決人民不滿的政策或法案。


以下是國親版本、民進黨版本最終通過的公投法中一些關鍵條文(取自wiki)(註)

● 公投適用範圍(通過國親修正版):
1. 法律復決
2. 立法原則創制
3. 重大政策復決創制
4. 憲法修正案復決

● 公投不適用範圍(通過行政院修訂版):
預算、租稅、投資、薪俸及人事。

● 公投審議機關(通過國親版):
由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為之……委員會委員21人,任期三年,由各政黨依立法院各黨席次按比例推薦,送交主管機關提請總統任命之


目前我們可以針對法律複決、立法原則創制、「重大」政策複決創制、憲法修正案複決提出公投案。最困難的部份還是在於公投審議機關,依照政黨比例代表制的結 果可能連審議都無法通過,但是並非沒有活路。國民黨推出錢坑法案,公民投票就提案「贊成」錢坑法案。國民黨提出眷村改建條例,公民投票就提案「贊成」眷村改建條 例。我們就來證明給國民黨看看,鳥籠公投法還蠻好用的。

靠民進黨的時代已經結束了,接下來,要靠台灣人民自己了!



註:詳細條文如下

第 2 條
本法所稱公民投票,包括全國性及地方性公民投票。
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:
一、法律之複決。
二、立法原則之創制。
三、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。
四、憲法修正案之複決。
地方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:
一、地方自治法規之複決。
二、地方自治法規立法原則之創制。
三、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。
預算、租稅、投資、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之提案。
公民投票事項之認定,由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 (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) 為之。


第 35 條
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,置委員二十一人,任期三年,由各政黨依立法院各黨團席次比例推荐,送交主管機關提請總統任命之。
主任委員由委員互選之,審議委員會之組織規程及審議規則,應送立法院備查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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