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公告二】我錯了!該洗門風!


雲林褒忠鄉一名男子,和隔壁兒時玩伴老婆通姦被捉,雙方協議賠錢和解,但姦夫竟放話被仙人跳,戴了綠帽的友人怒不可遏,拒收賠償金,還罰姦夫「在菜市場下跪四小時、敬全街吃檳榔和香菸」,為他家「洗門風」。姦夫為免賠錢,同意昨天在全鄉最大市場下跪認錯,讓只有一萬多人口的褒忠鄉為之轟動。(圖文引用自【兔】


好吧!我先承認,我非常介意影片被盜用這件事情(對!我用「盜用」這兩個字,是因為這是我的感受),不然不會重提這件事情。當然,會對我這篇文有反應的,除了我本人以外,就是這件事情的另外一位當事人,以及他的支持者了。這位當事人,其實也不用太擔心我寫了這篇文以後會影響你的知名度,因為我只是一個沒什麼名氣的小小部落客,沒什麼粉絲,訂閱數不像你一樣有八百多人(是我的二十倍以上),你 blog 一天的流量更不知道是我的幾十倍,因此我寫了這篇文章,就算有人看,也不太會影響你崇高的地位,如果想要追殺我大可不必,因為追殺我反而會讓這件實情上了檯面,冷處理才是上策!

而且更重要的是,如果你擔心這件事情會影響你的知名度,表示你當初沒有附上網址連結是錯的,因為以你現實生活中的工作性質,應該很清楚引用文章必須註明出處的原則,其他部落客的文字、照片或是影像被你引用而沒附上出處的,都惦惦沒出聲,這是因為他們都是溫和的好人,但是我不太一樣,我是一個沒有肚腸、斤斤計較的暴民。而且要是有看過我影片的朋友就應該知道我的個性,我是衝組的(就說我是暴民了啊!)你用別人東西沒附出處都沒事,但是用到我的東西沒附出處卻要惹來一身腥,套用一句海角七號的台詞:『因為你看起來比較倒楣!』

這位知名部落客,以下我就先簡稱SB。

2008年11月11日,第一天,我在自己網站上發表了『2008年11月6日夜晚,台灣回到三十年前戒嚴時代(三)圓山武警惡行全都錄

2008年11月12日,第二天,我開始在網路上看到好幾個網友引用這則影片,但是引用網址卻都是 http://blog.roodo.com/SB/archives/7554335.html,譬如像這樣:


我試圖連去該連結,但是網頁顯示不存在:



也許連結引用錯誤,於是我試圖直接到SB的部落格尋找該文,但是並沒有發現。這讓我感覺很不舒服,如果文章寫得很好,應該要廣為流傳,為什麼反而消失了?

2008年11月13日,第三天,我繼續在網路上看到有人引用這則影片,有的是11日發表的,有的是12日發表的,但是這次有註明『文字引用自SB,影片引用自 ioksin/takayuki』,譬如像是:



或是



2008年11月14日凌晨,第四天,我在簡余晏議員的blog看到這篇:戒嚴傳統,全新感受!…我們失去了對國家、員警的信任 (發表於12日),以及這篇:如果再來一次,他說還要再讓上揚唱片消音、關門!(發表於13日),其中提到「警察耍流氓事件全記錄」影片來自SB!這可不行,影片是我跟ioksin的作品,於是我去信要求更改(事後簡余晏議員很快的就處理了,我很感謝她)。

對於影片被當作是SB的作品,我心理已經有底了,但是連結已經移除了,苦於沒有證據也只能生悶氣。後來想到也許google大神可以幫助我,就問了他一下,果然有求必應,google大人給了我一個上籤(雖然不是上上籤,但是已經不錯了):



甚至連放屁推文網址也還在:http://funp.com/t519270,貼文日期為11日,果然是一篇好文,推文數我14日看到的時候是67,還在持續增加中,現在已經到達69了,但是文章連結12日就已消失了。



由於google大神給我的搜尋結果,已經是SB發文三天後的存檔了,因此基於以下事證及時間順序:

1. 11日,第一天,SB發表該文
2. 同日,有網友引文,出處僅來自SB
3. 同日,SB該文第一位網友留言,要求SB附上出處
4. 同日,有網友引文,來自SB與我
5. 12日,第二天,SB該文已移除

我合理推測,原本SB在11日發表的文章中是沒有提及影片連結的。於是我在14日凌晨馬上發表一篇【公告】,當初是本著息事寧人的態度,所以文中多有隱藏,沒有直指SB的名諱。

但是我後來想一想覺得我處理事情的方式錯了,記得在立院前台教會修改公投法的靜坐現場,曾經跟在場一位移民海外十多年的朋友聊天聊到,他說這麼多年他在海外受的教育,讓他發現台灣的教育方式錯了,『台灣人每每對於被侵犯的權益,都會以息事寧人來平息事端,反而是最後忍無可忍的時候,以動口或動手來抒發情緒,這是不對的。我們對於正確的事情,應該要當場據理力爭,息事寧人是加害者的工作,不是受害者該做的事!

明明受傷的是我,被盜用影片的是我,為什麼是我來替對方著想?為什麼是我來擔心他的名譽會受損?對方使用我的影片沒有附上出處,有曾經替我想過嗎?

如果說這個影片已經轉了不知道幾手,到最後原始出處不可考,以至於沒有辦法附上出處,這是情有可原的,但是我11日早上8:27發表的文章,然後下午2:45公佈在噗浪上(SB也在噗浪上),而SB馬上在當天晚上6:53以前(根據第一則網友留言時間)就發表了新文,可見SB資料的取得,絕對不是轉了好幾手以至於出處不可考,但是SB卻沒有附上出處。而被網友要求附上出處後,卻把文章直接移除的作法,更是令人匪夷所思呀!

諸位SB的支持者也不用太過憤愾,部落客po文後,一般都是希望越多人看越好,能夠幫忙散佈傳播,我感激都來不及了,要不是SB讓我有著作權被侵犯的感覺,我也不會如此無聊連寫兩篇表達我的憤怒。本來以SB的身份地位,使用他人影片,舉手之勞註明一下出處,對他而言沒有損失,反而會展現他的大度之風,因此我的要求並不為過,而我的憤怒也不是空穴來風。如果說我要求他人引用作品時必須附上出處被認為是小氣的話,我想弄出「創用CC 姓名標示-非商業性-禁止改作 2.5 台灣 授權條款」條款的,豈不是甲飽熊贏?

這是很簡單的是非題!酥餅教授,你說是嗎?

現實生活中,您是教授,但是在網路的世界裡,你跟我一樣不過是個部落客而已,大家都是平等的,麻煩請你跟大家一起遵守引用規則!

Comments

  1. 知名度與名氣,有時候會讓人沈迷其中。

    某些知名部落客過去也曾在其他網站盡力宣傳自己的部落格,但反觀他自己的部落格中,卻看不到對方網站的連結,彷彿對方幫他宣傳是義務,至於他有沒有幫別人對等宣傳,那就再說啦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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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2. 酥餅用的是放在影像分享網站上的影片...影片上沒講清楚怎麼可能直接知道誰做的?你怕人家嵌入影像在BLOG上『盜用』你的東西,,應該一開始就取消可以EMBED的選項!不要被別人用了還一直在那裡喊『做的人其實是我!』。人家從沒說影片是自己做的。

    你要抗議的話為何不就直接跟酥餅反應?你只自己在BLOG跟噗浪放話,大家看多了也都慢慢知道事情真相是怎樣了。一直在說自己小、對方大,是要強調甚麼?要人家同情你的處境?還是說自己的知名度被搶了不高興?

    本來可以跟酥餅接觸就可以輕易解決的事情,卻把事情發展到這麼難看,本來同情你的心情也慢慢就沒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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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3. 建議你以後珍貴影片別放在youtube上啦~
    不然先自己放上再拿去書籤網站推文,這樣你就可以自己去衝人氣啦~~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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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4. blackrain:
    謝謝你的鼓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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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5. JB:
    我沒有辦法取消 embedded code 的語法,因為取消的話,我自己部落格就不能引用我自己的作品了喔!

    部落客當然有大小之分,從流量就分出來了。至於知名度,我靠的是自己到現場去拍東西累積出來的,這點我相信酥餅應該搶不過我。

    我需要的不是同情,只是酥餅一個道歉而已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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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6. RLoxss:
    我被酥餅引用的影片,不是 youtube,而是 blip 喔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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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7. 嗯,我後來有用google reader去確認了,不好意思誤會你了~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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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8. JB:

    都已經看到影片,而且拿了embedded code
    怎麼還在說不知道作者是誰?
    況且影片下載開始的時候,也會顯示作者

    這又不是地上撿到的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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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9. 學界寫論文發表一定要acknowledge 別人的貢獻,
    要養成習慣,
    如果一個教授都不知道這樣做的話,
    會讓人懷疑他過去論文是怎麼來的 !!!!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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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10. To Anonymous:
    正如你所說的,任何曾經發表過學術論文的人,都具備有這樣的基本常識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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